财政部今晚表示,税捐稽征机关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受理,以协助受影响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
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于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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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在美国评估及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期间内,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者,得依上述规定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
为及时协助纳税义务人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加速税捐稽征机关审核作业流程,财政部特订定审核原则,定明纳税义务人若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关税政策提供相关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将依纳税义务人申请的延期期限(最长1年)或分期期数(最长可达36期)核准,以协助企业及民众度过难关。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该审核原则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等税目,至其余税目是以财产为课征标的,或属代缴、代征、交易税或需缴纳始能办理财产移转性质,其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缴人、代征人等不致发生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的情形。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1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应在规定缴纳期限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另为便利民众咨询了解缴税措施规定及申请流程,各税捐稽征机关已设有专人洽询窗口,民众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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