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7)日召开第3941次院会,讨论通过立法院修正通过的「财政收支划分法」部分条文修正覆议案,考量确有窒碍难行之处,将由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财政部表示,针对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11届第2会期第14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财政收支划分法」部分条文,经该部会同行政院主计总处研议,「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条文第8条调整各级政府税收划分,大幅削减中央可运用财源,直接改变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结构,却未并同检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项目无法顺利推动或延续,将影响全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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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指出,「财政收支划分法」立法意旨为调剂地方财政盈虚,以利地方政府间能均衡发展,但「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条文第16条之1修正统筹分配税款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已悖离该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内容有所矛盾或欠具体明确。

财政部指出,这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财源,「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条文第30条规定中央政府不得减少给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补助款项金额,实不合理。另外这次修正未考量施行应有的准备作业期间,不利各级政府预算秩序维持及执行等窒碍难行之处,将由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有鉴于「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攸关国家财政资源重分配,应充分讨论并审慎规划,不应仓促,希望透过覆议,让立法院再次审视法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及全民福祉,透过民主的审议程序,再予充分讨论,并制定更为完善之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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