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营运长林志翔表示,依据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法,上市柜公司须于章程中明定,提拨年度盈余的一定比率,用于基层员工薪资调整或发放员工酬劳,且该金额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应参酌相关规范,经董事会决议基层员工范围,并定期评估调整必要性,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林志翔指出,企业可选择「调整薪资」或「分派员工酬劳」,亦可两者并行。他提醒企业注意各种方式的影响:若选择「调整薪资」,须评估公司获利持续性及人事成本变动;若采取「分派员工酬劳」,应于章程中明定分派比率,且该比率可独立于或包含于公司法第235条之1所规定的员工酬劳范围内。此规范最迟须于114年股东会完成修章,并适用于114年度盈余分配。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协理周毓婷指出,产业创新条例修正草案对国外投资管理影响深远。修法后,适用对象新增有限合伙事业,且投资审查标准将从原先以金额区分,扩大至特定国家、产业或技术投资需事先核准,违规者将面临罚则。

依据修正条文,未经核准投资者,将面临新台币5万元至100万元罚锾,且可能被要求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资;若未履行,罚锾将提高至50万元至1,000万元。若主管机关对核准案附加条件,投资人未履行要求,亦可能遭罚。

周毓婷提醒,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案仍处于草案阶段,企业应持续关注修法进度,特别是已进行或计划进行国外投资者,应提前调整投资策略,以确保合规并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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