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曾有民众甲君,于109年5月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房地买卖契约书,买卖总价金为1,035万元,交屋时结算有工程折让款145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890万元,甲君于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权登记。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甲君后来于113年9月出售该房地,但却列报折价前1,035万元,做为取得成本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依汇款明细及协议书,查获甲君仅支付折减后价款890万元,核定取得成本为890万元,并因虚增取得成本145万元,以致短报课税所得,依持有期间为2年内适用税率45%,除了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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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购买取得的房地,应以实际付款金额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的取得成本,并以所有权登记日为取得日计算持有期间,预售屋持有期间不可并计。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购入房地后,若有减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支付的价金为取得成本,若有误以买卖契约的总价款申报成本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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