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昨召开第1735次委员会议决议,海风有限公司于广告宣称「全台最大游艇活动公司」、「全台最大游艇租赁公司」,并无依据,对于与服务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内容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准用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海风公司在广告中强调其为「全台最大游艇活动公司」与「全台最大游艇租赁公司」,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在游艇领域的业务规模为全台最大。

公平会调查发现,海风公司营运的船只,分别为载客小船、客船及兼娱乐渔船,其中并不包含游艇;尽管海风公司主张,其营运的「皇后号」为台湾载客量最大的船只,但提供的证据却显示该船是客船,并非游艇,两者并不相同。

此外,公平会表示,海风公司自承在全台游艇租赁及活动业务中,并非规模最大。所以,广告上称「全台最大游艇活动公司」与「全台最大游艇租赁公司」,并非真实,有广告不实情事。

公平会提醒业者,广告宣传最大、第一等最高级用语,必须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违法遭罚,不仅损了商誉,也失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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