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欧阳泓说明旧制与新制主要有两大差别,第一,新制提高持有非自住用的住家房屋税税率,以及采用全国总归户方式计算持有户数,以决定多屋族适用的税率。

修法前,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税税率介于1.5%~3.6%之间,且以所有权人在各县市房屋户数决定适用税率。修法后,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税税率提高到2%~4.8%,且以所有权人在全国的房屋总户数决定适用税率。

第二,新制同时将自住房屋的税率从1.2%降低为1%。另针对特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例如继承取得,可排除高税率。

欧阳泓以台北市为例,假设个人持有5户非自住评定现值均为20万的房屋,以往多屋族最高税率为20万 x 5户 x 3.6%(3户以上最高税率)=3万6000元。修法通过后,5户非自住税率可能提高到最高 20万x5户 x 4.8% (修法后最高税率)= 4万8000元。

欧阳泓观察,本次修法目的主要是抑制囤房,提高多屋囤房族的持有成本,期望持有住宅用房地回归自住需求,有助于房市健全。不过,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景气并不热络,建商兴建完成后余屋销售期拉长,虽然新法有两年缓冲期,但若建商过了两年仍有余屋,对建商的持有成本将造成蛮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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