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司重讯指出,针对福兴股权交易案过程充满诸多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商业法院之假处分裁定也引用金管会对此交易的裁处书,就违反利益回避之处载明「….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会决议出售福兴公司股权予中整公司,核属对当日与会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有自身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回避…」。

另假处分裁定并引用检查人报告书,指陈合理怀疑109年12月11日董事会并未有本项交易之议案,以及合理怀疑鉴价报告书是否在109年12月11日董事会已完成之疑点。

中福指出,福兴股权交易案影响股东权益甚钜,今年股东常会后6月30日即已向中整公司、黄立中、林俊廷、黄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为中、廖桂珍、许美莹等人请求连带返还福兴公司股份、请求连带损害赔偿。

为避免有心人士操作损及股东权益,向商业法院声请禁止福兴股份再行买卖、移转、设定质权及其他一切处分行为,蒙商业法院调查后,裁定准许所请,并由士林地院出具执行命令,股东权益有望获保。今后中福公司将继续进行司法行动,积极追回福兴股权,还利于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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