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过去几年区块链产业蓬勃发展,在国发会前主委陈美伶积极推动下,一度有「亚洲区块链中心」的美称,而以投资扶植国家政策重点发展产业之国发基金,自2019年起也陆续投资了多家区块链金融公司,包括链科科技Xrex、思伟达创新科技、库币科技CoolBitX、数位资产买卖平台MaiCoin的母公司AMIS帐联网路科技、重量科技KryptoGO等;2021年经济部商业司邀请跨部会与业者与会,规划在公司行号代码中新增「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将虚拟货币正名在「类金融业」分类;而新任的数发部长唐凤,也甫于去年12月与台湾金融科技协会中的前三大虚拟货币交易所、Defi(去中心化金融)业者交流,讨论数发部领导区块链产业发展与监管的议题。

此次Steaker被检调指涉入的银行法吸金事件,在法律实务上有相当争议,银行法吸金的第一大要件是非银行单位并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项或资金」。然而过去数年台湾央行与金管会,皆多次以新闻稿或在立院质询时清楚表明:虚拟通货是具有高度投机性的数位「虚拟商品」,不是货币,因此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区块链金融平台收受用户寄存的虚拟货币,并不能算是法币的款项或资金,是否该适用于银行法非法吸金呢?

其次,银行法吸金的第二大要件,虚拟货币是否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所谓给付「显不相当」之红利或利息也有相当争议。概因各种投资工具所处市场的市场机会或风险不同,就会有对应的利息。举例来说,台湾多数银行的定存利息皆在1%以内,但全球第12大经济体巴西的存款利率高达13.25%,由于有不同的市场机会与风险,能说是显不相当吗?而虚拟货币行业中,以全球最大交易所币安上的AXS 90天定存方案可赚回45%币额年化利率,显见虚拟货币产业由于属于初级市场状态,拥有高度市场机会与高度风险的特性,对应高币额回报实属常态。直接将区块链金融产业的回报与国内存款利率进行比较似乎不当。

近期前检察官陈昭仁律师也在YouTube影片分享对Steaker事件的看法。他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如果银行法吸金的「收受款项」可以被放宽到只要能够兑换法币的商品都算是「款项」的话,那超商的寄杯服务也算是吸金了!因为超商寄杯服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约定预付10杯咖啡的钱,未来可以获得11杯的咖啡,咖啡寄杯权益可以兑换法币的价值,买十送一也形同10%的高回报,那是否所有超商寄杯服务都触犯银行法吸金呢?银行法吸金的定义如果没有适度限缩,几乎所有零售消费业的促销行为,都会陷入「吸金」违法之虞。

Steaker事件对区块链金融产业的影响是,若未来台湾司法皆以银行法吸金去侦办国内区块链金融业者,那台湾几乎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和Defi业者、甚至大量的从业人员皆无法幸免,全部变成吸金犯罪者。司法上有所谓「信赖保护原则」,过去数年政府部门大力推广、国发基金大量投资的区块链金融产业,央行、金管会甚至法院过去数年实务也多认定无涉吸金。许多业者过去在政府推动下已做了大量的投资,甚至也有区块链金融新创已走出台湾成为跨国新星,现在骤然以吸金入人于罪,似乎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适度监管虚拟货币产业,将产业的不良投机者和诈骗业者淘汰出去,对整体产业健全有助帮助。但政府更应该把游戏规则说清楚,不能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过去几年虚拟货币产业是国发会和经济部大力推动的产业之一,现在突然因为FTX事件牵连被举告,就变成吸金犯罪者。政府要处理区块链金融的诈欺行为,自有相关的刑、民事规范可以约束和惩罚诈欺业者,但若以吸金入罪于虚拟货币产业,几乎所有的交易所、Defi业者将全面停摆,对于未来区块链产业发展,甚至扼杀未来「Web3」新机会与远景,这个产业后果是政府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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