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冈辉律师表示,针对记者跟拍名人或公众人物之行为,除了前几年大法官解释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外,似乎与近几年施行的《跟踪骚扰防制法》相关。
跟踪骚扰防制法对于跟踪骚扰行为列出八种行为态样,然对于是否构成《跟踪骚扰防制法》,尚必须同时构成「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违反其意愿」、「与性或性别有关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等要件,才有该法规之适用。
基此,如果记者依据公益目的对于被报导者进行跟拍之新闻采访时,是否符合与「性或性别有关」?再者,如果采访只有一次性跟拍,并无长时间、多次数进行的话,是否符合「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之要件?如果不符合上开任一要件者,恐怕不符合跟踪骚扰之定义。
其次,关于《跟踪骚扰防治法》第18条第1项属于告诉乃论之罪,所以公众人物或名人未提出告诉者,应无违反该规定之刑事责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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