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霖建设公司、郑姓地主提告主张,杨谨华2014年6月1日,透过经馥钰广告公司代销,签约购买位于北市内湖的「温布敦-19」建案预售屋,包含8楼1户及2车位,总计6200万余元,杨谨华缴了16期款项1729万元后,2017年开始就未再支付后续尾款,建商除催缴外,隔年也通知办理银行对保与产权移转用印手续,但杨谨华皆置之不理,建商、地主因此对她提告求偿1500万余元违约金和损失。
杨谨华则反驳,当时馥钰公司代销时,广告文宣称「5.12公顷国家网球公园第一排」,并以「三面采光通风,正面收纳国家网球公园美景」等语作为广告词,她自然相信建案位于国家网球公园第一排,没有其他建筑物遮挡,且馥钰公司也强调视野辽阔,才会签约购买,但2017年7、8月间,建案接近完工时,她发现网球中心和预售屋相当靠近、遮挡视线,与当时广告所称全然不同,因此向建商反应,但均未获正面回应。
杨谨华因此在2017年8月22日发函给青霖建设,以受诈欺为由,撤销购买预售屋的契约,由于契约已不存在,青霖公司等人不得向她请求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并反诉要求青霖建设返还她已缴交的1729万元款项。
青霖建设则不认广告不实,称当时广告文宣虽确实表明「国家网球公园第一排」,但当时台北市政府还在搜集邻近区域住户意见并评估中,对于细部设计规划均尚未定案,因此销售文句并无不实,且代销人员也没有向杨谨华表示,视线不会遭其他建物遮挡,主张没有诈欺杨谨华。
台北地院审理时,勘验建案平面图、广告文宣,发现文中记载「国家网球公园第一排」,主要是在表达建案对面为网球运动中心,并没有提及预售屋外视野辽阔、不会遭邻近建物遮挡等,且根据杨谨华和代销人员的对话音档,可证明代销人员有向杨谨华说明台北市网球中心场馆规划、园区配置,以及与建案、房屋相应的位置。
法官认定,代销人员向杨谨华销售房地时,并没有任何隐匿,或以诈术让杨谨华混淆不清,且青霖公司也未表达或强调,杨谨华购买的楼层视野辽阔、不会遭邻近建物遮挡等,杨谨华因此无权片面撤销买卖契约,反而因为违约,依照合约内容须支付总价金15%的违约金,要赔偿942万元违约金,但建商可从先前1729万元款项扣除,杨谨华不必再额外赔偿,因此驳回双方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