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小姐当时指称:「在我18岁时,我在酒店,瘦子就把我拉到包厢去,他二话不说什么都没有讲,就直接把我拉到他身上对我性侵。」并强调自己认得瘦子的模样。

瘦子随即透过经纪公司本色音乐发声明,反驳S小姐的指控是「抹黑爆料」,并控告S小姐、葛斯齐加重诽谤罪,强调不经查证的诽谤文化,应该受到法律约束与制裁。

台北地检署侦办时,调阅S小姐的就医纪录,发现她在直播爆料时因精神障碍,完全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认定S小姐无刑事责任能力,依《刑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罚,将S小姐不起诉。

至于葛斯齐部分,检察官认为性侵之事无法证明为真,足以毁损瘦子的名誉,但本案是S小姐主动请求葛思齐报导,葛斯齐也在事前录音、提醒她相关法律责任,并在报导前向相关人士查证,其中S小姐陈述的地点、人物有符合之处,另外,检察官认为性侵害犯罪具有隐密性,往往缺乏直接证据,且案发至今已17年,葛斯齐查证能力有限,难认他有诽谤犯意,因此也将葛斯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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