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芬自诉表示,于2017年左右,开始在网路上发现她写的词遭人使用,搜寻到中华著作权协会网站有22首写她的名字的作品。为更了解细节想申请为会员,未料,协会告知她已是会员,一查,邮件跟电话都不是其个人使用。

范中芬发现自己的创作遭人使用,提告违反著作权法,对方声称有征询王治平的同意才改编,全案不起诉处分。

范中芬自诉主张,发现是其前夫王治平未经授权,以她的名义签署「音乐著作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授权书,向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取得歌曲权利金。范中芬认为,她没有授权,王治平也从未说过此事,因此提出自诉。

新北地院判决书表示,范中芬(原名:范家榆)、王治平2人早在2002年离婚,但2008年间,王治平却未经授权同意,冒用范中芬名义,在「音乐著作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处,签署「范家榆」并向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

王治平在审理中,坦言有在契约上签署,至于为何签署已无印象。可能因范女改名须变更合约而替她签名,且版权费都会寄到范女帐户内,他认为,范女应知道此事。

地院审理后发现,加入中华著作权协会的申请书,可看到申请书约定收取权利金的户头,为被告自己的银行帐户。且自诉人与被告离婚后,长期在美国生活,并未与被告同住,很难想像范中芬在未被告知下,会授权代签契约,并同意将权利金汇入被告个人银行帐户。

合议庭认为,王治平确实有代理范女签约情形,22日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处王治平3个月徒刑,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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