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荣泰表示,为使我国动物保护措施与时俱进,112年农业部新设「动物保护司」,提升行政层级,并充实动保人员配置人力及强化工作福利,自114年6月开始从事动物保护工作的公职兽医师可支领不开业奖金,同时持续修订法规,从源头管理、落实宠物登记制度,到推动科学化流浪犬猫精准捕捉及绝育等,加强动物保护与国际接轨。

卓荣泰指出,本次「动物保护法」修正,优先推动已具高度社会共识的面向,包括:「加强饲主责任」、「提升动物收容管理」、「精进宠物产业管理」、「动物保护检查员执法赋权」及「强化动物保护」,以立即改善执法实务困境,建构动物友善的社会环境,落实动物保护工作;至于尚有歧异之议题,仍请农业部秉持求同存异的精神,持续广纳各界观点,加强社会沟通,以凝聚进一步修法共识。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农业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长卓荣泰出席行政院会。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长卓荣泰出席行政院会。行政院提供

本案修法重点如下:

一、增订饲主送交动物至动物收容处所应符合一定条件,明确饲主弃养责任之构成要件,并提高弃养动物之罚则。(修正条文第5条及第25条之3)

二、修正动物收容处所通知饲主领回或开放民众认养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条文第14条)

三、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宠物分类分级管理事项之办法。(修正条文第19条之1)

四、修正饲主应提出繁殖管理计划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并经许可后,所饲养之特定宠物始得于许可期限内免绝育,并明定有繁殖需求应按次提出申请,及违反前揭规定之相应处罚。(修正条文第22条及第26条)

五、修正定明特定宠物繁殖或买卖业者之特定宠物应具合法来源,并强化繁殖、买卖特定宠物之流向管理规定,及违反前揭规定之相应处罚。(修正条文第22条之2、第28条及第30条)

六、修正动物保护检查员稽查、取缔违反本法规定相关权限。(修正条文第23条)

七、增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阻止对于动物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认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采取之措施。(修正条文第23条之3)

八、提高宰杀、故意伤害动物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其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之刑度;并明定使用药物、枪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犯前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条文第25条及第25条之1)

九、修正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没入饲主动物之情形。(修正条文第32条及第33条) 

行政院长卓荣泰出席行政院会。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长卓荣泰出席行政院会。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