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近日接受《中午来开汇》专访,被主持人黄光芹问及官司进度,高虹安指出,过去内政部民国90年的函文,指出根据《地方制度法》一审被判决贪污有罪后就要停职。但她认为,吊诡的是,自己的案子是在当市长前、立法委员任内发生的事,《地方制度法》并没有规范清楚,变成只要任内有被判贪污就要停职,但事实上停职的理由与她的任期并无关系。

针对侧翼谣言称若三审撤销发回,就要再停职?高虹安提到,内政部过去函文指出,本来是因案停职,但二审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而复职,就算今天三审撤销二审发回更审,也毋庸再予停职。她说,该函文重点在于,避免司法判决未确定前反复停职、复职,导致地方政务难以推动。

新竹市政府民政处说明,依据《地方制度法》相关解释,以及内政部于90年10月24日所作成的函释,对于地方民选首长停职与复职的处理方式,早已有明确且一致的原则。地方民选首长在一、二审判决有罪期间,依法须予停职;但若后续判决遭撤销、改判无罪并已依法复职,之后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也不需要再度停职。

民政处指出,依据函示说明,相关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避免司法程序反复,导致首长一再停职、复职,恐造成地方政务难以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