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晓玲在脸书发文表示,依照目前宪法规定,罢免总统案须经立法院提案通过后,再由全国选民投票复决,当有全国选民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罢免案。
从前述说明可知,目前总统罢免案的发动权,仅在于立法院,而非如同一般民选立法委员、县市首长、县市议员,是经由选区选民符合一定比例的提案人数和连署人数后,就可以发动罢免案。此形成人民只能消极行使罢免权之不合理现象,亦不符合宪法第133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意旨。
有鉴于此,晓玲提出修宪案,将罢免总统(副总统)的提案发动权还交由人民行使,只要经选举人总数1.5%以上提议,10%以上连署,就可提出罢免案,以落实宪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权之精神,还给人民完整的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