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先前起诉指出,国金、睿日2公司为优先取得在云林县台西乡、口湖乡建置太阳能光电案场的地方政府同意函,2020年与时任议员黄凯约定,只要能从中协助,将从开发费中拨付5900万元给黄男,请他向云林县政府关切案场申设进度、取得云林县政府核发同意函。
黄凯于是成立人头公司收钱以掩饰收贿犯行,并请托、关说云林县府建设处长李俊兴协助掌握进度,李男也因而多次向承办人关切2家公司的案场设置进度,并泄漏县府内部签呈、秘密文件给黄凯;期间,黄男也多次带业者拜会李男。
承办人因受李俊兴指示,优先处理2公司申请设置绿能案场的文件,并顺利取得云林县府核发同意函,2公司随后透过开发厂商将100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支票交给黄凯,前后共行贿1480万元,黄男再将款项用于租赁名车、支付信用卡、私人开销等。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审酌黄凯与业者等人于侦查、审理期间均坦承犯行,而黄男也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一审依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分别处黄男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夺公权3年;李俊兴共同犯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处有期徒刑8月。
其余业者等人,则被依共同犯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等罪,分别处1年6月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予以缓刑2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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