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弹劾案案由指出,本院委员黄国昌等人,有鉴于被弹劾人赖清德总统对立法院三读通过、经行政院覆议失败之《财政收支划分法》透过行政院院长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布,违宪失职,爰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七项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赖清德总统提出弹劾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弹劾案文说明,查立法院114年11月14日三读通过修正《财政收支划分法》,行政院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后,立法院于114年12月5日投票表决维持原决议,同日咨请总统公布。赖清德总统原应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于十日内公布之,然赖清德总统竟不遵从《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之宪法义务,于114年12月12日主动邀集民进党立法委员于民进党中央党部进行便当会,主导该会议,并于会后宣称将「采不副署或副署之后不执行,交由行政部门做出最终决断」。赖清德总统推动主导该违宪行动,在场纵有部分执政党立法委员反对,赖清德总统仍执意为之,更促使行政院院长卓荣泰配合其行动。卓荣泰院长送出不副署签文后,赖清德总统再于同日以「总统用牋」函文立法院院长,意图推诿卸责于卓荣泰院长。

弹劾案文指出,中华民国行宪百年来,依《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副署制度旨在制衡总统权力,绝非授予行政部门可迳行否决没收立法院职权之工具,总统就立法院通过之法律,可由行政院经总统核可提起覆议,若覆议失败,则须于收到立法院咨文后十日内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财政收支划分法》覆议失败后公布法律为总统之宪法义务,总统并无任何裁量权,自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亦从未有任何总统曾违反宪法之法律公布义务。纵使总统自己不认同法案内容,也须在宪法、法律所允许之合法方式下为之,赖清德总统却不依循合法管道,与同党立法委员、行政院院长以违宪之手段,共同颠覆民主体制与法治国原则,其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

弹劾案文表示,此情此景,何其相似于一百十年前之中国,时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以「稳定国家、避免内乱」为辞,逐步架空国会,解散政党、迫害异己,终至废除选举、没收民权。袁世凯最后更以「国情不宜民主」为借口,自立为帝。历史早已反复证明,凡以「国家需要」为名削弱国会者,最终必以「稳定秩序」为由践踏人民。民主之死,往往不是倒在坦克之下,而是消失在一次又一次「看似合法、实则专断」的政治夺权之中。

弹劾案文指出,至114年12月19日止,距赖清德总统收到立法院咨请公布114年修正之《财政收支划分法》,已超过《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之十日,赖清德总统已明确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二条之宪法义务,构成违宪失职行为。危害国家民主宪政、颠覆国家体制意图,已昭然若揭。为维护中华民国之宪政体制,反帝制、反独裁、反专制扩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七项,对赖清德总统提出弹劾案。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对总统、副总统提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1/2提议、2/3以上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进入宪法法庭审理,经大法官现有总额2/3以上同意后,弹劾案成立,被弹劾人即解职。

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签弹劾案文。庄宗达摄
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签弹劾案文。庄宗达摄
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签弹劾案文。庄宗达摄
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签弹劾案文。庄宗达摄
蓝白提案弹劾总统赖清德。邱筠媜摄
蓝白提案弹劾总统赖清德。邱筠媜摄

火線話題 | 蓝白弹劾总统、行政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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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直言:倒阁换院长无解 弹劾总统「根本办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