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立法院今年11月14日再次三读通过财划法部分条文,影响中央对地方补助款财源调整及协助能力,经行政院主计总处依财划法修正条文第30条及第37条之3要求计划型补助款补助比率不得低于过去10年平均值,且延续性计划不得任意终止或变更补助金额,以及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补助款不得少于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预算核列数等规定推算,中央对地方补助额度不得少于5,455亿元,将使11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举债数再增加2,646亿元,超过当年度举债上限,并使中央擘划财政、平衡全国经济、引导政策之效能大受影响,造成中央政府各项施政项目无法顺利推动,不利全民福祉。又修正条文第37条之3所定地方政府财力级次,系依114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财划法,亦无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实际财政能力,无法落实财划法调剂地方政府财政盈虚之目的。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为确保国家永续发展及人民福祉,达成「均衡台湾」目标,行政院于114年11月20日提出财划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该草案兼顾中央与地方施政需求,既满足地方基本财政需求,并适度维持中央财政韧性,落实调剂地方财政盈虚及均衡区域发展目的,将有助国民生活品质更均衡、钱权分配更合理、城乡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强化、中央及地方伙伴关系更提升,期待立法院针对法案内容重新审视,并就行政院所提财划法修正草案尽速审议。

根据宪法规定,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立法院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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