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三读通过修正《环境影响评估法》、《发展观光条例》、《地质法》部分条文,明订9种情况设光电设施都要先环评,包括位于国家风景区或经划定的地质遗迹地质敏感区、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栖息环境、重要湿地、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特定农业区的农业用地、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属国有土地及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位于山坡地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或面积达5公顷以上;设置水面型太阳光电系统,且容量1万瓩以上或面积5公顷以上;装置容量4万瓩以上或面积40公顷以上。

《发展观光条例》明定,国家级风景区不得设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阳光电系统,但经环境影响评估审查通过,且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1公顷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设置面积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阳光电发电系统。

《地质法》规定,地质敏感区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区域必须依法经过环评后、且须在1公顷以下才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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