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指出,从该诉愿案提出时,已多次联系富里乡公所及县府民政处了解诉愿进度;自该案诉愿决定后,再次联系富里乡公所洽取决定书未果,该诉愿决定书迄今也未公开,内政部无法确知县府撤销解职处分的理由及依据。
内政部说,内政部为国籍法主管机关,两岸条例主管机关为陆委会,内政部及陆委会均已屡次明白解释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原中国籍的村里长如于国籍法规定期限未能提出放弃中华民国以外国籍的证明文件,各该公所即应依国籍法规定解职,「地方政府应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机关之解释办理,并无地方另行解释之空间」。
内政部指出,有关原中国籍民选公职人员解职案,行政院已有诉愿决定前例,基于注销户籍与丧失国籍系属二事,原中国籍人士在未丧失原国籍前,仍持续享有及负担作为该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其取得我国国民身分后担任公职,将同时负有向我国及中国效忠的义务,造成忠诚义务冲突,解职处分于法有据。
内政部重申,为贯彻法治国精神,并坚守民选公职人员肩负国家忠诚义务之基本原则,将再行文富里乡公所应依国籍法及中央主管机关的解释办理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