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12日公布弹劾案文指出,陈英楼自民国111年12月25日起担任新埔镇长,依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规定,不得经营商业,并应于上任后3个月内完成负责人、董事解任登记。
监察院表示,新竹县政府于112年12月15日办理公务员兼职情形查核业务,查出陈英楼有兼职担任立橙猪脚店负责人及均宝营造有限公司董事。随后陈英楼才在112年12月29日完成立橙猪脚店负责人解任登记,并于113年1月23日完成均宝营造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记,已违反就职3个月内应完成解任登记规定。且陈英楼112年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清单,都列有两家商号营利所得,显见陈英楼在兼职期间仍支领报酬。
监察院指出,陈英楼所为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足使民众认其未能专心致力本业,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对整体公务员制度威信及公务员执行职务信赖造成重大损害,严重损及政府信誉,而构成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所定应受惩戒事由。因此依法通过监察委员施锦芳、林盛丰、王幼玲提案弹劾,并移请惩戒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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