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陈勇松承审被告钟文智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上诉第三审强制处分,于合议庭评议被告加保不延长科技设备监控后,未宣示裁定、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片面通知辩护人办理具保程序及拆除电子监控设备,又于被告逃匿引发社会关注后,补行制作「评议附件」附卷,及指示书记官抽换电话纪录,违反办案程序及职务规定,损及人民对于司法之信赖,核有重大违失。监察院于114年10月9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林郁容、叶宜津、高涌诚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被弹劾人为资深法官,明知合议庭有关被告钟文智加保不延长科技设备监控之决定,属得抗告之裁定,须经宣示或送达等程序,始对外发生效力,亦明知系争审理单未经宣示裁定、依法制作裁定书正本送达当事人,竟仅由书记官以电话片面告知被告钟文智之辩护人办理加保及拆除电子监控设备事宜,而未将裁定之内容送达检察官,致检察官无从决定是否提起抗告,显已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弹劾案文表示,又于被告钟文智逃匿引发舆论抨击后,补行制作「评议附件」附卷,并指示书记官抽换电话纪录,均违反办案程序及职务规定,严重损害人民对于司法之信赖。
弹劾案文强调,被弹劾人所为,显已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第3条、第15条第1项等规定,情节重大,依法官法第30条第2项第7款及第49条第1项,有惩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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