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经发局表示,该案是由台电公司向电业管制机关经济部能源局(现能源署)申请筹设许可,并在于108年5月由韩国瑜市长发函同意筹设许可审查意见,认定本案非属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业种类,光电板设置地点亦非属公告划定水源水质保护区或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之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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