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智强表示,针对馆长涉嫌违法一事,他有三点看法:首先他质疑,「绿营会预言?怎么没有审查就直接就认定最高罚款?」

第二,罗智强强调,要办就别双标,庄竞程造谣说,投票那天收到一张已经圈不同意的选票,请问办了没有?第三,这也是一个法制的问题,选罢法规定的合理性、比例性也可检讨。

罗智强认为,馆长被检举于罢免投票前,在直播节目中谈及民调数据,绿营提告指称违反《选罢法》规定,呛罚100万元。(规定是罚10万到100万元),不能公布民调的规定,常常让很多人不慎踩雷,馆长的情形也是如此。

「选前能否公布民调数据,这项议题讨论已久,正反并存。」罗智强认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与比例性应该重新检视,而罚款10万到100万的规定,至少应该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同时,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的言论自由应予保障。鉴于言论自由有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之功能,是促进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的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罗智强说明,《选罢法》第53条于2007年修正,规定选前不可公布民调,虽是为了避免民调资料传播影响选民判断,但此规定涉及言论自由之限制,一直有不当限制人民言论自由的争议。以美国为例,就认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受最严格的合宪性检验,因此并未规定选前不能发布民调。

他进一步说,立法院法制局曾对此议题研析,认为现行规定对「民意调查之定义未有明文界定」及「禁止期间过长」,恐有违「法律明确性」及「比例原则,难以通过合宪性检验,建议应审酌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意旨,检讨修法 。

罗智强也提到,已有民众及媒体对于禁止于选前十日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民调资料,是否抵触宪法第11条对人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提出释宪。未来他在国会,也会针对此议题,与各党进一步讨论,审慎思考「民意调查之文义是否应明确定义」及「禁止期间是否过长」等,以避免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及「比例原则」之疑虑,确保言论自由获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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