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选委会表示,公投法在投票日虽没有禁止宣传规定,但第11届立法委员新竹县第2选举区,同时有公投案及罢免案两项投票,千万不要在公投宣传中夹带选举罢免事项的宣传,避免触犯法律规定。选委会也提醒选民,8月23日早上8时至下午4时请记得携带投票3宝(1.国民身分证 2.投票通知单 3.印章)至指定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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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投法或选罢法对下列违规事项明确禁止,民众尤须留意,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一、携带未关闭电源之手机进入投票所,公民投票法目前虽无禁止投票权人携带手机进入投票所的罚则,但为了投票秩序,以劝导方式,请民众不要携带手机进入投票所,请将手机放置于投开票所外之置物篮;但第2选举区罢免案则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违反者,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二、禁止公投票(罢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公投票(罢免票),违者处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进入投开票所禁止穿戴或携带任何与公投(或罢免)有关的文字、符号、图像(像是贴纸、徽章、物品、服饰、配件等);公投法除有上开情形外,尚须有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为。违规不只会被请出投票所,还可能触法,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万元以下罚金。

四、禁止将公投票(罢免票)携出场外,违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千元以下罚金;禁止在圈选公投票(罢免票)后,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亮票),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万元以下罚金。

五、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违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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