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起诉书指出,舒翠玲(61岁)和担任她办公室主任的张姓丈夫从2011年1月起至2020年2月间,分别以舒的哥哥、母亲、林姓友人及陈姓女友人等作为人头助理,并制作「聘书」、「桃园县(市)议会议员自公费助理遴聘异动表」送交议会,议会因此按月核发助理薪资、每年春节慰劳金等,而诈领助理费980万元3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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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舒翠玲确实有聘任哥哥和母亲等人担任助理,经计算后所支出之助理费共为1188万6250元,高于桃园市议会于同一时间补助之助理费总额868万2726元,堪认其申请之助理费,均用于与议员职务有关之事项,难认有诈取助理费之主观犯意。
但因舒翠玲和张姓丈夫所申报之薪资高于实际领取之薪资,故认2人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人均坦认犯行,又合于缓刑要件,均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另各需支付公库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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