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群18日在脸书发文列出14点提醒民众,在参与公投投票前,必须认知到,因为公投主文有附「确认无安全疑虑」的条件,故即便公投通过,也不会得出「核三一定要重启」的结论。

徐伟群说,就《公投法》第30条内容,提及若重大政策公投案通过,权责机关应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且拘束力以两年为限。但所谓的「必要处置」,并未要求权责机关必须百分之百遵从该重大政策的内容,所以主管机关要做什么处置,是有裁量空间的,主管机关只有义务做出服膺该内容的必要处置就够了。

且事涉的台电是独立私法人,非权责机关,因此,公投结论对台电并未有拘束力,经济部也不能强制台电提出申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诉字第 1739 号 判决)。至于台电会不会受到来自经济部、行政院的压力而提出申请,那是另一件事。至少在法律上,台电不在这个公投案拘束力所及的范围内。

在依主文附加条件上,若核三重启公投通过,台电可在两年内向核安会申请,核安会得依核管法及其子法令,确认核子反应器设施安全无虞,之后才可以本于权责去审核、同意换发执照;但若核安会认为审核结果,显示核三不能安全重启,它就可以不同意换照,更何况主管机关没有义务一定要同意。且除非核安会摒弃专业,草率地进行审查,否则,繁杂的安全审核程序下,可能结果还没出来两年就过了,公投结论就失去了拘束力。

徐伟群提醒大家,有人可能会说:「台电必须要依法申请,而且要求两年内必须重启,若不重启就是不遵守公投结论」,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公投案即便通过,也根本不会得到「核三一定要重启」的结论,但问题在于不清楚规定的人,可能就会相信这样的政治宣传,甚至执政当局也可能顺势用公投结论做借口,来推核三重启,这才是要防止的。

但他忧心表示,但发起重启核三公投的民众党及国民党,很可能会利用资讯落差,扭曲公投的法律意义,散播「公投已经通过,政府却违法、不尊重民意」,形成政治压力来攻击执政者。因此他呼吁,直接投下不同意票,让公投无法通过,才能避免后续可能走上法律途径的繁杂安全审核程序。

徐伟群最后强调,必须让更多人知道核三重启的高风险,及它不具永续性、可能对土地长期伤害、或核风险长期留存的问题都仍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经徐伟群授权刊登,未经同意请勿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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