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审定,第二波罢免共有7位国民党立委罢免成案,包含新北第11选区(新店、深坑、石碇、坪林、乌来)的罗明才、新竹县第2选区(竹东、宝山、北埔、峨眉、横山、五峰、竹北市泰和里等19里)的林思铭、台中第2选区(沙鹿、龙井、大肚、乌日、雾峰)的颜宽恒、第3选区(后里、神冈、大雅、潭子)的杨琼璎、第8选区(丰原、石冈、新社、东势、和平)的江启臣,南投第1选区(鱼池、草屯、仁爱、中寮、国姓、埔里)的马文君、南投第2选区(南投市、竹山、鹿谷、名间、集集、信义、水里)的游颢。订于114年8月23日举行投票,投票时间从上午8点起至下午4点止。
国民年满20岁有投票权,投票时请记得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及投票通知单,到指定的投票所投票。
中选会另提出8大注意事项,首先是8月23日投票日禁止从事罢免活动,若是政党、罢免案领衔人、被罢免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违反此规定,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若是其他人违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中选会说,第二,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违者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进行,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
中选会也说,禁止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但已关闭电源的行动装置,不在此限),违者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禁止将罢免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罢免票,违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禁止以摄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选罢免票内容,违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查获摄影器材没收;禁止携出罢免票,违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罢免票以「盖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选无效,应使用选举委员会制备的圈选工具圈选。

中选会也提醒、罢免投票日当天,也不能有罢免宣传活动,或是借由公投民调、公投宣传挟带罢免宣传活动。亦即,罢免投票日当天,依法仍禁止各式竞助选活动,此为公职选罢法第56条所明定。
至公投法部分,对于公投宣传虽予以宽解,即并无类如公职选罢法第56条之明确规制与限制,但如前所述,公投与罢免并同办理时,则投票日当天仍不得借由公投民调或公投宣传挟带罢免宣传活动,则属公职选罢法与公投法竞合适用之必然。
另依公投法第22条规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一、穿著佩带具有公民投票相关文字、符号或图像之贴纸、服饰或其他物品、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违者,依公投法第43条规定,经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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