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陆配李贞秀明年将递补担任立委,刘世芳今于立院受访时表示,按照国籍法20条第4项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如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刘世芳强调,按照《宪法》增修条文,或是历届总统都说得清楚,「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所以站在中华民国政府立场上,我们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选公职必须对中华民国效忠。」
对此,民众党发言人张彤表示,担任中华民国公职本就不得拥有双重国籍,而刘世芳受访时声称「我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底是口误还是法盲?
张彤强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都写得清清楚楚「大陆地区不是外国」,也就是宪法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国家,现在部长单凭一句话就可以超越宪法,难道刘世芳下一步准备要去面试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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