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清德表示,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9号,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判决,就是侵犯总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权力,也影响人民权利,所以宣判违宪。我当过四届立法委员,我没有看到立法院通过法律,竟然会被判决违宪,而且侵犯这么多机关的宪法职权,台湾有史以来,过去从来都没有。
影响总统部分,要求总统国情报告常态化。每年立法院集会总统要去报告,而且规定可以质询总统,总统不可以拒绝。判决结果总统并没有到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时,无指定国情报告内容之权力,也没有就其国情报告内容为询问、要求总统答复,或要求总统听取其建言之权。立法皆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
影响行政院部分,强调要建立反质询、藐视国会罪,答复立法委员之质询,以提问离情质询问题等情形,即便言语表达方式有礼仪上之争议,性质上仍属立法委员质询之答复,不构成反质询。另外藐视国会之行为,均逾越立法委员宪法质询权与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同样这被宣告违宪。另外他认为官员陈述不实,要刑法第141之一条的问责。司法院认为,立法院没有这个权力,行政官员到立法院备询自然要负法律责任,也要对社会负政治责任,不劳立法院另定刑法课予他的罪责。另外,立法院要求包括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人事同意权,被提名人要具结裁处罚锾的权力,被大法官宣告违宪。立法院自我授权得以决议,就被提名人于人事审查程序中之特定行为裁处罚锾,仅就此而言,本项规定已经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权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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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监察院部分,立法院虽为国家最高民意机关,没有凌驾其他宪法机关而行使其职权之地位。调查权是在监察院,固然过去有释宪文,说立法院也有调查权,但需与其行使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宪法职权所涉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且有调查之必要。现在就是立法院要僭越监察院的权力,也被司法院判决违宪。
影响人民部分,立法院要建立听证会,听证会规定很严格,被邀请来参加听证会人民,要带律师要经过会议主席同意,你也不可以不出席、不答复,也不可以做错误陈述,否则会被罚款,甚至要负起刑责,司法院都认为这是过度之限制,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之要求。人民基于宪法所保障之一般行为自由,要来不来是人民自由;不表意自由,要不要回答也是人民自由。本即具有得不出席听证为,或拒绝于听证会表达意见与提供证言之正当理由。立法院立法,叫你来你就要来,你不讲不行,好比台积电到美国投资,如果法律通过,大法官没有宣告违宪的话,他可以任何一家公司叫你来立法院,这对人民权利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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