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指出,若被罢免人在罢免案进行程序中即先行请辞,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7条第2项规定,「被罢免人」于投票日前死亡、去职或辞职者,选举委员会应即公告停止该项罢免。

中选会表示,《公职选罢法》第92条第1项则特别规定,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4年内不得于同一选举区为同一公职人员候选人;其于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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