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表示,「说一个笑话,台湾有超然独立客观的机关,谁信?从NCC到监察院、检调、大法官再到中选会,他们只为了绿色而超然独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只有我们想不到!独立机关已死,民主丧钟已敲响。」

吴宗宪说,其实,民进党早就预测到「反废死公投」一旦进行,结果将让他们极为难堪,所以根本不敢让这个公投走到实际投票那一步、真正走到人民面前;可是,另一方面他们又期盼能藉著「核三延役公投」,为一路错下去的能源政策解套。因此,民进党开始选择性操作:中选会放行或挡下公投的标准完全为政治服务。更令人不齿的是,之后他们还能藉「非核」之名大肆举办下乡行动,表面上包装成宣传非核家园,实际却是在为即将登场的大罢免进行组织动员。

吴宗宪也指出,公投法于107年1月3日之修正,已废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下称公审会)对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之认定,中选会对公投提案已无实质审查之权力。公审会依照公投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主管机关依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条第六项规定命补正者,应先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并协助提案人进行必要之补正。」仅能为形式审查。

吴宗宪强调,虽依公投法第15条第2项之规定,立法院仅能就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惟本件立法院就是依照公投法第2条第2项第3款为公投案之提出,就此,公审会并无审查认定权限,否则无异实质审查立法院就公投案提出之权限。

吴宗宪还说,中选会说本次「您是否同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判处死刑不须一致决』之政策?」之公投提案,涉及到法院组织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则之创制」之性质,非属「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范畴。若按照中选会的逻辑,死刑是否一致决,并非重大政策,而是立法原则,不就摆明了「承认」113宪判8的大法官,就是「僭越」立法权,大法官明明在解释宪法,却恣意立法,摆明了违反权力分立,滥权创设立法原则?

吴宗宪坦言,然而,死刑是否须一致决,关乎国家死刑制度之制定与调整,本属重大之政策,应尊重公民社会之多数民意,以符合民主法治之精神,岂能由毫无民意基础的大法官凭其个人价值而选择,故应由全民公决。不容许为政权服务、完全不中立的中选会践踏民意,此重大政策就要由台湾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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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不办理反废死公投 黄国昌轰「民主太上皇」:连基本常识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