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透过新闻稿指出,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机关保障公务人员免受职场霸凌的责任,并将职场霸凌定义入法,也明定申诉期限为非权势职场霸凌3年、权势职场霸凌5年,另政务人员、民选公职人员、约雇人员、驻卫警察、工友技工、约用人员等也准用保障法职场霸凌规定。

根据草案,职场霸凌是指机关人员于职务上假借权势或机会,逾越职务上正当合理范围,持续以歧视、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环境,致公务人员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节重大者,不以持续发生为必要。

草案规范,若发生对提出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事项的建议者,或对提出职场霸凌申诉者,予以不利对待或不合理处置;以及知悉职场霸凌情形,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将视情节开罚负责人2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锾。草案更明定,机关首长经认定职场霸凌成立者,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修正草案增订「职场霸凌之申诉及处理」专节,完善职场霸凌申诉处理机制,包括行为人涉案情节重大得先调整职务,调查小组外部成员比例不得少于1/2,并应于一定期限内完成调查;以及课责机关调查处理责任,须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并不得对申诉人做不利对待或不合理处置等。

考绩法第12条修正草案同步修订,将职场霸凌及酒后驾车、性侵害、性骚扰等重大违失行为,增列为得一次记2大过予以免职。考试院指出,保障法及考绩法修正草案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安卫办法修正草案则将函请行政院同意会衔后发布实施。(中央社)

考试院提修法防治职场霸凌,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考试院提供
考试院提修法防治职场霸凌,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考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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