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指出,依公职选罢法第80条第1、2项规定,自领衔人领得连署人名册格式之次日起算,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长之罢免征求连署期间为60日;县市议员之罢免征求连署期间为40日。

中选会表示,选举委员会收到罢免案连署人名册后,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罢免应于40日内,县市议员之罢免应于20日内,查对连署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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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选罢法规定,罢免案之投票,应于罢免案宣告成立后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内为之,该期间内有其他各类选举时,应同时举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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