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荣泰表示,本案之第35条第1项第4款、第2项、第3项及第6项提高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务总队人员退休所得替代率,经研议后确有5项窒碍难行之处:第一,大幅增加政府财政岁出,未依法征询行政院意见,并指明弥补资金之来源;第二,破坏退休抚恤制度之公平性,违反平等原则及世代正义;第三,冲击退抚基金财务,影响现职及退休人员权益,财务缺口之拨补,有悖中央与地方分别负担共同提拨制精神;第四,影响机关人事迁调及业务推动,又未定过渡期间,大幅增加各级政府行政成本及作业负担;第五,纳入未适用该条例之移民与空勤人员,却漏未配合修正相关规定。以上五点均导致法律适用显有窒碍之处,因此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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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荣泰强调,行政院考量警消人员工作辛苦及勤务特性,已提升现职警消人员待遇及照护。本次提出覆议的目的,是希望透过宪政运作的过程,请立法院借由再次审议法案内容,找出符合国家利益的最大共识,妥适回复公民社会与各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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