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指出,张秉钧与前基隆市议员张锦煌(父)及母亲陈琼茹涉嫌以人头诈领助理费等,共计119万2089元。张锦煌还于担任基隆市议员期间,与陈琼茹联手,涉嫌以吴姓臭豆腐摊贩、陈姓男子为人头诈领助理费,共计962万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张秉钧登记民进党基隆市立委初选,未向监察院申报政治献金专户,涉嫌收受张锦煌从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献金100万元。

基隆地方法院一审审酌,张秉钧等人坦承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犯后态度良好;另衡量其犯罪动机因选民服务活动开销、公益支出过大而需实质贴补、立委竞选费用等,因此分别量刑。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张秉钧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夺公权4年,另犯《政治献金法》部分判处可易科罚金刑4月,均宣告缓刑5年,判决确定后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80万元,并提供义务劳务120小时。

张锦煌则判刑2年,缓刑5年,判决确定后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100万元;陈琼茹被判刑1年11月,缓刑5年,判决确定后一年内须向公库支付60万元。

检、辩双方皆提出上诉,张秉钧请求减轻缓刑附带条件,检察官则认为不符缓刑要件,高等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无违误,两造上诉无理由,维持原判。张秉钧涉犯政治献金法部分不得上诉确定。

但张秉钧仍不服判决,上诉三审,并主张他出钱聘任助理,款项均用于公共用途;最高法院6日驳回上诉,认为原判决无违误、调查完备,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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