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桦胞弟林岱融及两名女工作人员遭检方声请羁押,21日晚间裁定以70万、60万交保,检方隔天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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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检认为林岱融等3人嫌疑重大,并有删除手机湮灭证据的动作,证人之间的供述与客观事证显有不符,认尚有共犯及证人待传讯。据了解,林岱融被怀疑负责林岱桦选举金流、诈领助理费等,由王女担任人头助理、黄姓女会计作帐,侦讯时对某个可疑帐户的保管、支出过程陈述各异,认定有勾串未到案共犯、证人可能性,
高雄地院认为3人对社会危害程度、各自参与情节等,不必以羁押做人身自由限制,谕令林岱融70万元、2助理各60万元交保。雄检指出,法官既然认定检方搜证明确,被告行为亦有法定羁押原因,却未裁定羁押禁见仅谕知交保,恐嫌速断,无法避免被告持续灭证、勾串,恐妨害将来审理发现真实。
高分院裁定「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更为裁定。」并表示,因撤销理由可能涉及侦查不公开资讯,因此不予说明撤销理由。
高雄地院表示,3名被告虽均否认犯罪,但卷内有共犯之供述、证人之证述及扣案之证物可佐,足认被告3人共同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说,被告等3人有事实及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被告3人共同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3人之供述内容未尽一致,更与证人证述情节不同,且依被告之供述,可知尚有潜在共犯未到案、相关政治献金金流亦未侦查完毕,而被告3人现知悉共犯彼此间供述已有不一之状况,恐有为求供词互核一致而互为勾串。另目前传唤到案之证人,均分别与被告3人具一定认识程度,被告3人在外要与证人接触亦非难事,而认有勾串证人之虞。另被告林岱融遭搜索扣案之手机,确有共犯、证人间对话内容空白而有删除讯息之情事。综上,有事实及相当理由足以认定被告3人均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而被告林岱融亦有湮灭证据之事实,故本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之羁押事由。
地院衡量被告3人涉案情节甚深、犯案期间甚长,涉案费用高达2仟多万,依照目前通讯软体、科技发达之程度,认具保、限制住居、配戴电子脚镣、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至警局报到等手段,均无从达到与羁押同等之实效,且在被告3人面临遭重刑追诉之情况下,单纯以谕命其等不得接触彼此、共犯及证人,难认足以对被告3人形成有效之拘束,认有羁押之必要。因此裁定被告3人应自民国114年2月25日起执行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