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指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诉请离婚,原则上合宪,但重大事由时间持续过长导致个案过苛则抵触宪法,须2年内修法。行政院会今天讨论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7条之1修正草案,后续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此次修法重点包含修正裁判离婚原因、明确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调整赡养费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

裁判离婚原因部分,草案删除近年离婚诉讼实务少有适用的要件,例如不治恶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另依破绽主义精神,酌予放宽裁判离婚的要件,有责、无责一方皆得请求离婚;草案同时增订分居一定期间的客观事实为离婚事由,明订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但草案也增订公平(苛刻)条款,也就是法院如果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的一方显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认为有维持婚姻之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

赡养费制度部分也有大幅调整,现行规定请求赡养费必须无过失且是裁判离婚,这次则删除两个要件,借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未来请求赡养费将不限于无过失的一方始得请求,也不限于裁判离婚,而是离婚后会生活陷于困难,以及离婚时就业能力已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者,也得请求赡养费,避免经济弱势的一方,在婚姻结束后受到经济冲击。

草案也有但书,前项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而不能维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对直系血亲之扶养义务者,可减轻或免除其义务。

现行赡养费请求权时效未有明文规定,草案则明定,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而赡养权利人虽然可以请求赡养费,但赡养义务人也有免除或减轻义务的空间,包含赡养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等,或有事实足认给付赡养费对于赡养义务人显失公平,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减轻或免除其给付义务。

此外,赡养费的请求权以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未来也将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换句话说,再婚后就不得请求前次婚姻赡养费。法务部次长黄世杰在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解释,赡养费请求权因再婚而消灭,主要是参考瑞士、德国法例,离婚后让关系单纯化,采取干净分手原则。

草案也修正直系血亲「尊亲属」及「卑亲属」负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的顺序为同一顺序,以维衡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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