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规定,县(市)长涉嫌犯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无论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轻重,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因此,内政部依法必须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此为法律所明定,无关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内政部说明,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款民选地方行政首长涉嫌犯内乱、外患、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一审判刑应予停止职务规定,是考量其犯罪类型之特殊性,与同条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来认定有所不同,故为配合政府肃贪政风、预防组织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规定之犯罪类型,均应依法停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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