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要求大法官现有总额等同「法定总额(15人)」,并将宪法裁判作成门槛,从过半提高到法定总额的3分之2,修法于公布日施行。亦即,宪法裁判至少须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参与,且须有至少10名以上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宪法裁判。
《宪诉法》第四条以民众党再修正动议,出席者106人、赞成者56人通过。条文明订,大法官若遇缺额而导致人数未达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定人数,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
《宪诉法》第九十五条则明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的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参与人数未达规定无法进行评议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宪法诉讼法第12条回避的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回避的大法官应全体参与评议,经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第2项之规定不适用之」。未回避的大法官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
三读条文也规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