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说明,对于原籍中国大陆人士欲取得台湾人民身分,目前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仅要求注销大陆户口登记,是为了方便其融入台湾社会、获得生活照料和社会福利,以及民间求职工作。然而,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户籍与国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担任我国民选公职时,都应依照国籍法放弃他国国籍,中国配偶未依法放弃他国国籍,内政部即应依法行政、解除其公职,没有所谓剥夺外籍配偶参政权问题。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的情形发生,内政部已于98年3月30日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担任民选公职如兼具外国国籍,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国籍,并于就职之日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因此,南投县议会本即应依法善尽告知史雪燕于法定期限内完成放弃他国国籍,并于就职满1年时确认其是否已取得放弃他国国籍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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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强调,史雪燕于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告递补当选南投县议会第19届议员,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职;依国籍法规定,本应于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县议会提出完成丧失该国国籍证明文件。但南投县议会却未依法确认史雪燕的办理情形,内政部经两度去函县议会并以电话确认议会没有相关佐证资料,所以在113年12月2日依国籍法规定解除史雪燕议员公职。对于史雪燕要提出诉愿,内政部则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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