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叶大华、蔡崇义、林郁容表示,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教保人员服务条例、教保相关人员违法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皆明定地方主管机关知悉违法事件时,应即命幼儿园保存与事件有关之证据、资料,以利调查进行。 但新北市教育局于知悉幼儿园疑涉违法及不当对待幼儿事件,虽于112年5月15日即进入幼儿园行政稽查,却仅进行例行查核,未针对家长指称之疑似喂药、不当对待等内容,透过监视器影像、访谈进行实质厘清,或即时留取园内监视器影像 。后经5月18日影像即由新北地检署查扣,教育局迄今仍无法取得重要影像证据。此外教育局稽查作为也不确实,当场稽查仅记录4支监视器,但新北地检署查扣却有13支,显未确切掌握该幼儿园监视器实际数量 。
监委表示, 新北市政府过去行政调查查扣监视器并携回查看为例行程序,但本案却未依此保全,徒有稽查作为,错认司法介入即不得确认重要证据,致本案行政调查在欠缺重要证据下作成结论,难以取信于众,未依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幼照法对儿童受不当对待善尽查明之责,致迄今幼儿实际受照顾情形真相未明,新北市政府确有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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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表示,学龄前幼童具有高脆弱性,影像证据为厘清幼儿受照顾情形、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本案在新北市政府画地自限及新北地检署侦查本位下,家长迟未能观看影像了解儿童受照顾情形。法务部允应研议如何避免类此争议发生,新北市政府亦应针对未能取得重要证据之疏失,确实检讨改进,并依法针对幼儿园涉有不当对待情节,确实重新查处 。
监委表示,幼生疑遭喂食不明药物,极需公权力介入厘清,但新北市政府第一时间却推诿幼儿园处理。事发后仅一再交由幼儿园联系家长,待案情于媒体扩散报导,引发家长与各界恐慌,教育局才于112年6月1日协调卫生局启动采检专案,于6月5日入园执行,并仍交由幼儿园通知,部分家长在5月因已不信任园方将幼生离园 ,而未获知采检资讯。教育局对幼生离园就学安置也处理不周,导致部分幼生未被妥善安置,新北市政府各项处理流程资讯紊乱及延宕,严重折损家长信心 。
监委又表示, 新北市政府提供家长检验报告方式欠缺严谨,于记者会后才寄送给家长,且内容仅有数据,未有专业说明,更只留下医院总机电话,未确保家长收到检验报告同时获得专业解释,处理本案各项作为粗糙草率,皆未发挥即时澄清之效,致家长更加恐慌、事态扩大,实有违失。
监委强调,依儿童权利公约意旨,司法介入应保护涉案儿童最佳利益、及时向儿童及父母提供充分资讯,我国司法早期介入机制并强调社政、检警、医疗三方合作。但 本案于启动司法早期介入机制前,新北市政府虽有咨询儿少保护医疗中心,但后续教育局与既有司法早期介入体系协作缺乏儿保意识,导致未能发挥儿少保护医疗中心功能,未展现司法早期介入跨机关合作交流公益性 。新北市政府、新北地检署、教育部、法务部、卫福部皆允应借此案检讨改进。
监委指出,多位家长表示幼儿入园后,有情绪不稳、撞墙、易怒等难以厘清之身心变化,离园后却又改善,并表示幼儿陈述被喂食药水外,亦有被打、捏脸、罚站、关进厕所等不当对待情事, 相关陈述并有向教育局、地检署反映,却未被衡平采认。虽教育局行政调查过程中曾访谈家长、疑似行为人、幼儿园人员,却未访谈幼生,亦未协助家长厘清幼儿异常反应 ,迳以「无积极证据证明」、「行为人否认」认定无不当对待事证。 而新北地检署以侦查证词「与警询陈述不一致」、「行为与细节出入」作为受害儿童证词难以采认原因,也未在一开始使用司法询问机制,致不起诉处分经台湾高等检察署以侦查似有不完备发回续查 ,皆反映我国幼童于行政调查及司法侦查之不利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