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据相关卷证及史料,认为救国团设立时,形式上虽隶属于国防部,但实质上即为国民党推展青年工作的组织,其人事、业务、财务均与国民党有紧密关系而受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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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救国团于民国58年间解除与国防部隶属关系并成为受行政院督导的社会运动机构,再于78年间依人民团体法登记为公益社团法人,上述实质控制关系均续存在。

迄至88年初救国团脱离国民党实质控制,但是相关财产既未经厘清权属,难认救国团是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国民党实质控制,因此党产会以原处分认定救国团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并无违误。救国团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判决败诉。可上诉。

全案缘于,行政院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107年间决议认定社团法人中国青年救国团(救国团)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国民党)附随组织,资产56.1亿元,全面遭冻结,禁止处分,若有资金动用或财产处分需要,可依党产会许可要件办法申请动用。

党产会调查,救国团从41年成立后,资产累积已达56.1亿元,包括现金等流动资产9.7亿元、基金及投资21.7亿元、固定资产24.1亿元及其他资产0.6亿元。

党产会表示,已故国民党总裁蒋中正当年在中常会,听取时任救国团主任蒋经国所做工作报告后裁示,救国团是党内重要青运机构,工作策划与执行均应先行呈报党中央,接受党的领导,印证救国团与国民党的关系。

对此,救国团表示,自78年迄今,救国团人事、财务、业务均独立自主,并属受政府机关监督的公益社团法人,例如88年国民党主席欲邀请赖国洲担任救国团主任,惟依章程规定办理后未获通过,可见救国团人事独立,不是国民党可任意指派或安插。

救国团指出,105年间主管机关内政部应立法院要求,向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提供光碟报告,报告明载,依据行政院、国防部提供原始成立档案资料等,可认定救国团成立时即隶属国防部管辖,58年解除隶属关系后,由教育部担任召集人,所以非属国民党附属单位或附随组织。救国团不服党产会原处分,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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