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楷指出,近期在许多司法案件上,法官的判决跟一般民众的认知有著很大的出入。以台南议长贿选案为例,监听译文明确指出,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曾密集会面或电话联络,谋议采取贿选及恐吓方式以达邱莉莉当选议长目的,但法官在判决却采信这些内容是「闲聊」,根据监听译文推测涉案金额上亿,高虹安的涉贪金额仅是11万6514元,许多人怀疑司法的犯罪事实是如何认定?司法判决的背后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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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楷说,从县市议员到立委,涉及助理费案那么多,但法院判决莫衷一是、前后不一,如何服众?司法体系不谋统一标准?他提醒,台湾公民人权联盟于2023年做的司法信心民意调查中,有高达84.7%受访者认为检察官会受政治力影响,更有55.5%认为台湾司法不公正,认为司法公正者仅有34.9%。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此以往,必将使社会更加动荡,人民权益受损。
张启楷指出,高虹安在立委任内涉嫌贪污,她是一审被判有罪,根据地方制度法第79条规定,立委涉贪要三审定谳才能够解职,内政部却以高虹安立委任内涉贪一审被判有罪,来停止新竹市长的职务,这没有行政权凌驾司法权之虞?
张启楷引述前考试院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桂宏诚文章:政府官员停职一如因案遭羁押,另个理由是涉及情节重大,为避免调查搜证受妨碍,或继续因案情造成损害,所以才先予以停职,然而,高虹安并非以市长职务涉贪,停职的目的无关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地方制度法第78条关于市长停职的规定,应该限缩解释为在市长任内,以职务涉贪,经一审判决有罪,才不会违背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之权利。
张启楷举例,前台东县长吴俊立在台东县议员任内涉嫌贪污,2002年8月一审判刑16年,2003年8月二审判刑7年8个月,他却能够参选台东县长,并于2005年12月当选台东县长。荒谬的是,因为地制法第78条的规定,2005年12月20日,吴俊立宣誓就职,内政部当天便宣布予以停职。
《选罢法》第26条规定,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地方制度法》第78条却规定,县市长因贪污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张启楷质疑,选罢法与地制法的上述规定是否互相冲突?
张启楷指出,根据选罢法第26条,即使曾犯贪污罪,一审被判有罪,仍然可以参选公职人员,但是,当选以后,根据地方制度法第78条,内政部却要给予县市长停职处分,为了解决两者的冲突,地方制度法第78条对于停职的处分,也就应该限定是在县市长任内贪污,内政部才能够给予停职处分。选罢法与地制法的互相冲突,正是凸显了高虹安被停职的不合理,以及内政部是否以行政权凌驾了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