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亨法律事务所 新闻稿

代当事人于美人女士告知各新闻媒体记者朋友,说明有关于女士于参选中华民国第九届立法委员竞选团队所生相关劳资争议,并就本日镜周刊、ETTODAY 等媒体报导内容不正确之处予以澄清。

壹、于女士就相关竞选事宜及竞选团队任用,均授权委由竞选团队主管处理,并要求人事任用及相关薪资给付需符合政府法令,今有少数竞选团队成员,提出劳资争讼,并非于女士所乐见及预期。

贰、工读生投保乙事:

 一、工读生于应聘时表示,已有劳保不愿再重复投保,故竞选团队主管请其签署切结书后,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于选举结束后,该名工读生向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提出检举,主张未依劳动法令为其投保劳保。于女士当下咨询本所并确认投保为强制法令规定,配合劳工未投保为竞选团队主管不熟悉法规所致,于女士随即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函文检附相关资料说明事件经过,并表示愿依政府法令配合办理。

 二、此部分于女士已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补缴相关投保费用结案,工读生未有权益受损。

参、少数竞选团队成员主张加班费乙事:

一、竞选团队由于工作之目的性、自由性、机动性、活动性、临时性、特殊性、任务性、期间性及创意性,与一般劳工于特定场所受雇主指挥从事固定上下班时间之固定性工作性质不同,非雇佣性质之劳动契约。

 二、于女士要求选团队主管,于竞选团队聘任组成时,依各人之工作经验,以优于市场行情价之薪资水准聘任,以固定薪资涵盖竞选期间每月所完成之全部工作内容,上下班没有打卡、未控管上下班时间、当日有事或因病未到竞选总部及其他竞选活动场所不算迟到、缺勤亦不扣薪等等,均属较为委任性质之劳务契约,并已言明无加班费之计算。

 三、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之四名竞选团队成员,每月薪资为新台币七万元、四万五千元、四万二千元及四万元整,调解时一人撤销调解,三人调解不成,现有二人对于女士提出加班费诉讼。然所有竞选团队成员于竞选期间未曾主张加班费之请求或提出劳资争讼,此举均为额外追讨。

 四、113年1月13日立法委员投票结束,于女士虽高票落选,然虽败犹荣,以无党籍身分参选,无政党资源之情况下仍获3万8913票,感谢万华区及中正区选民之疼惜,于女士乡亲们的爱护十分感念,迄今仍时常举办与参与各项在地活动。

 五、竞选团队成员于113年1月13日投票日后即未再提供竞选所需活动之相关劳务,但于女士对于竞选团队成员竞选期间劳心劳力之付出,除发给未工作之113年月中至月底之薪资外,再额外加发一个月或半个月之月薪。113年1月31日方退保劳健保,正式解散竞选团队,于女士所发放之薪资为足额且超额之给付,未有积欠加班费之情事。

 六、本件既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于女士将依法院程序处理本件争议,并相信终将获司法公正判决。

 七、其余新闻报导对于女士造谣式之人身抹黑攻击,与于女士干净选举之竞选初心相违,清者自清,于女士对此部分不作回应及陈述,但保留追究诽谤民刑事罪责之权,并视日后本件发展情事,委任律师依法主张。

肆、代为公告周知如上。

谦亨法律事务所
徐维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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