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表示,依公职选罢法第7条明文规定,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之选举、罢免,系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依法「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委会办理之,故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委会办理选举罢免业务,为中选会法定职责所在,直辖市、县(市)选委会自有遵照办理之法定义务,外界或有指涉中选会介入或干涉等评论,显对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不明了。

中选会指出,有关罢免案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之查对事宜,中选会前于109年12月1日以中选务字第1090027316号函复花莲县选委会及113年5月23日中选务字第1133150270号通函直辖市、县(市)选委会之函文均一再重申,有关办理连署人名册之查对如发现连署人名册有疑似代替签名或盖章情事,主办选委会得依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第16条规定寄送查询单向当事人查询是否为本人签名或盖章;主办选举委员会亦应本于职权,综合其他事实认定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尚不得仅因当事人未回复或未于期限内回复查询单,即作为连署人名册予以删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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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会说明,不仅如此,中选会于办理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人名册及连署人名册查对作业工作人员讲习时,也已向各地选委会人员说明在案;同理,过往如高雄市选委会于办理高雄市第3届市长罢免案时,就寄送查询单及查询单回复情形之处理,也依相关法令办理。

中选会直言,基隆市选委会主任委员虽由基隆市政府秘书长兼任,现任总干事则由基隆市政府民政处长兼任,但基隆市选委会依法仍为中选会所属机关,依法应受中选会指挥监督,遵照法令办理选务。这表示,基隆市选委会不分专任、兼任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且也应与各地选委会暨相关前例采标准一致做法,以维选务中立。末连署人名册均为连署人之个人资料,中选会也请基隆市选委会应依法善尽个人资料保护之责,不得因疏于注意而外泄;并应尊重民主依法办理选务,不可因差别待遇而有妨碍选举罢免权行使之情事,以维选务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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