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宇甄等人提案指出,鉴于现行公职人员罢免案之连署成立仅需原选举人总数的百分之十,易造成罢免浮滥,虚耗社会资源,罢免过程易造成公民对立,影响社会安定;实务上可能发生同意罢免票数低于当选票数之情况,形成少数民意否决多数民意之不合理现象;且《选罢法》虽有就职未满一年不得罢免之规定,然对于罢免提议与后续之连署,却无禁止,导致选举结果出炉后即能启动之不合理现象,也让一年内不能罢免之立法原意尽失,亦可能助长报复性罢免之恶性循环。

对此,内政部报告认为,罢免为我国宪法明定赋予人民之权利,为人民权利之展现,而现行公职选罢法有关罢免各项门槛规范,是基于避免门槛过高限制人民行使罢免权之考量,由立法委员提案,于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将罢免提议、连署门槛,分别由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13%」调降至「1%」、「10%」;通过门槛则由「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修正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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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常务次长吴堂安今出席公听会。记者庄宗达摄
内政部常务次长吴堂安今出席公听会。记者庄宗达摄

内政部表示,考量民意随不同时空环境变动,于罢免投票时选民同意、反对或中立不投票,均为对罢免案通过与否之表态,针对前开罢免通过规定,是否再增列「罢免有效同意票数须多于被罢免人选举得票数」要件,以调高通过门槛,应视社会共识程度,审慎衡酌。

对于《选罢法》规定就职未满1年不得提起罢免,是否也不能启动罢免程序?是否应该明确规范?内政部报告表示,公职人员罢免案的提议,须待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始得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相关规范应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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