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指出,提起上诉的理由包括「判决有程序瑕疵、追诉权时效计算有误」。

陈水扁这件洗钱案,起因是陈敏薰2004年透过扁嫂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想争取101董座职位,陈女指示秘书将1000万元支票送到官邸交给吴淑珍,同年5月,陈水扁安排陈敏薰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选为董事长。

不过,陈水扁另涉龙潭购地案,与吴淑珍是洗钱罪共犯,吴淑珍2004年4月将陈敏薰的1000万元支票,请友人存入胞兄吴景茂帐户,后来将数案的非法款项转为6笔、1740万元的定存,扁夫妻涉嫌洗钱,隐匿重大犯罪所得。

台北地院审理陈水扁于陈敏薰案的洗钱罪,认为追诉权时效应从扁犯罪行为终了日、2006年1月25起算,追诉权时效10年、加上健康因素停止审判的期间2年6月、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4年多,北院认定法院可行使追诉权共16年9月25日,扁洗钱罪的追诉权时效已于2022年完成,因此日前判扁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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