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曾振炎辩称曾经带2名男助理做选民服务,参加民众的告别式,但这2人看到大体会害怕,所以没有再当助理,而他只是疏未申报停职,另外,妻子侯月嫦也实际担任助理工作,其余4人也都是真的助理,他没有将助理费用于私人用途,也没取得不法财物。

至于侯月嫦,她被控明知一名公费助理已经离职,却未据实向议会申报,导致议会继续发放助理费,这些钱由侯月嫦取得。她出庭时,辩称自己确实是丈夫曾振炎的助理,协助各种选民服务工作,丈夫因此将其他助理的薪资,作为她的薪资,但她实际付出比其他助理还要多,也没有取得不法财物,因为欠缺法律知识,才会登载不实。

法官认为侯月嫦利用丈夫曾振炎的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无视国家法纪,但考量她一度坦承犯行,实际上也有分担丈夫的选民服务工作,包括婚丧喜庆跑摊等,协助丈夫善尽议员职责,服务县民,但她并非正式助理,就不应领取助理费,审酌后将曾振炎判刑7年6月,侯月嫦判刑2年6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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