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明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考量政府资讯公开趋势及维护人民知的权利,行政院会今通过修正案,删除永久保密规定。
修法草案针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规定保密期限原则不得逾30年,逾30年仍有保密必要,每次延长不得逾10年,且须经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核定,避免浮滥延长保密期限情形。
另为掌握涉密人员出境,与外国、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人士联系、接触情形,草案增订涉密人员返台后之通报义务及处罚规定,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行政院会今天也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的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以加速政治档案开放应用。
针对载有涉陆情报相关人员身分、国际或大陆地区情报工作部署等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确有严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长保密之必要者,草案规范得逐次报请「国家情报工作法」主管机关核转其上级机关同意延长保密。
每次延长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并定明原核定机关应于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检讨解降密,未于期限内完成者,视为解除机密。
记者会上,媒体询问国发会若修法通过,有哪些档案可能因届满40年解密,是否包含陈文成案件或林宅血案?国发会副主委高仙桂表示,目前有4000多件案件都属于永久保密范围,修法通过后会请原移转机关检讨,依据案件是否危害情报人员或危害国安、对外关系,进行是否做永久保密的解释,初步协调应该会有半数档案在届满40年后解密。
高仙桂说,林宅血案、陈文成案等个案,原主管机关是国安局,要由国安局与上级机关国安会进行讨论。
《政治档案条例》修法,订定最迟明年2月28日前施行,条文通过后半年,原移转机关要检讨,若没有检讨则视为解除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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